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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乳品前您必须了解到这些

时间: 2024-02-08 13:10:13 |   作者: 立式干燥机

  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生乳制品是指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

  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生产原料基粉、酪蛋白及其他乳与乳制品(如乳矿物盐和乳蛋白等)。

  依据中国法律和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做评估。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乳品目录和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由海关总署予以公布。

  进口商应当先通过“互联网+海关”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等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

  (4)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海关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通过“互联网+海关”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状况时能够最终靠备案信息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

  海关总署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1)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示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2)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3)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对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登录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信息服务——检验检疫要求”栏目中查询)。

  (4)为进口乳品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测试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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