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炒号”并不能够真实处理车辆过户的问题,记者看出日前在网上还盛传一种经过法令诉讼的办法,来完成车辆真实过户的问题。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种办法的操作过程与炒号办法根本相同,仅仅两边在欠款协议上附加上一个还款日期,那么在还款日期到期后,欠款人在未偿还告贷的情况下,就能恳求法令来判定,终究经过法令判定,把车辆改判给对方。
由于在《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细则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因法院判定、裁决产生产业搬运的已注册挂号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搬运挂号。
柴律师也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在法令上,这归于债款与债款的联系,在法令上能够物抵债的办法用被典当物品偿还债款。但如今车市出台了限购方针,凭着法官的经历和对方针法规的把控才能,不会容易支撑此类案子以物抵债的判定办法,有很大的可能性判定车辆以揭露的办法拍卖后变现偿还对方钱款。
这样一来,即便甲方有权参加揭露拍卖,但拍卖成果也是不可控的,由于一切竞拍人都有相同的时机参加竞拍,车辆很可能被他人拍走。即便自己拍得车辆,但因最近法院拍卖的作案车辆不需摇号很受追捧,车辆成交价也简直超越评价的一倍,这样他很有可能以高于最初购买价格拍得,自己还要遭受更多的丢失。更为严重的是假如法院知道这件案子是还有其他意图,那么法院能够确定案子判定无效,而且两边还都要遭到处分。